Article 23

Amended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责任划分: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由隶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及其附属工程),由隶属单位和个人负责;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工程所有者负责;

(四)平时已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者负责。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按照责任划分,建立岗位责任、消防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和档案管理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