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无理拒绝向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燃气;

(二)在规定时限内为用户安装、改装和维修管道及燃气设施,并明码标价,按规定计费;

(三)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燃气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四)进入居民住宅抄表、安装、检修燃气设施、燃气器具以及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佩戴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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