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对发展蒙医药事业有下列贡献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族医药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促进蒙医药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蒙医医疗、蒙医药教育、科研、管理,促进蒙、中、西医结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献出或者发掘、整理有价值的蒙医药学术文献以及有特效的处方、诊疗技术的;

(四)蒙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长期从事蒙医药工作业绩突出的;

(六)资助蒙医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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