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评。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在传艺、展示、讲学等活动中随意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谋取非法利益的,认定机关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认定机关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艺术之乡丧失命名条件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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