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保护责任单位。保护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

(二)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该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和场所;

(四)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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