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以及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等;

(二)在车站、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

(三)擅自在列车上和车站、通道、出入口刻画、涂写、张贴、悬挂物品等;

(四)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志的助残犬除外;

(五)携带外表尖锐等易损伤他人的物品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鞋等;

(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八)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躺卧、踩踏座椅、表演歌舞;

(九)在列车内进食;

(十)在列车内售卖物品;

(十一)携带重量、体积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乘车;

(十二)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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