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运营单位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情况进行公众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服务评价结果和改进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运营单位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公众投诉并及时答复。公众对运营单位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