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运营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运营安全综合评价,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出现重大安全问题经过整改后,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专项评价。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应当保障安全隐患整改所需资金。

安全综合评价报告和专项评价报告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