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或者干扰车辆正常运行;

(三)损坏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四)擅自在高架桥梁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五)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

(六)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