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农贸市场、农产品交易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配送中心、仓储单位、专卖店、收购点等农产品经营场所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保证销售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

(二)在固定摊位悬挂标示牌,与进场的农产品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三)查验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产地证明和其他合格证明;查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证书复印件及其包装、标识;

(四)配备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与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五)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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