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产地准出制度。
凡在本县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随附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没有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的,必须抽检合格才能销售。农民销售自种自养少量农产品的除外。鼓励农民自种自养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产品生产主体在运销农产品出产地时应当具备标准化生产记录(存放于生产主体)并随附农产品自检或者委托检验合格证和产地证明,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证书复印件、产品自检或者委托检验(检疫)合格证并包装(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无包装的应当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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