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本市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机制,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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