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社会公告和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编制、修改的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有关人民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乡规划修改后,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