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被确定部门应当按月将预算执行情况送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