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Article 6Repealed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文物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