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股份制经营;

(六)购买开发区内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七)租赁经营;

(八)补偿贸易;

(九)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前款(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