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旅游行业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与消费者约定旅游线路、时间安排、交通服务安排及标准、住宿服务安排及标准、景点(景区)等内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

(三)放任从业人员或者与从业人员串通欺骗、胁迫消费者消费;

(四)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

(五)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旅游行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保证其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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