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称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
(一) 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二) 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 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在认定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时,应当会同土地、住房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案情重大、复杂的,还应当征求该城镇违法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