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车辆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大修、总成大修、小修和车辆二级维护,应当与车主签订维修合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