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及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本条例所称公路用地,包括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及其界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所称公路设施,包括公路的排水设置、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信设施、检测及监控设备、渡口码头、花草树木、专用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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