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校舍、教学设施设备和场馆等安全性能进行勘查、鉴定。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经鉴定为危

房且不具备维修、改造条件的校舍,学校不得使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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