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二)劝阻、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