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经财政、价格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示。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