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考核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考核办法对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或者不参加考核的,取消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认定,并收回认定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