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证据证明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放学后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二)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已及时通知监护人的;

(三)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或者学校放假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已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五)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危险性疾病,本人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未告知学校的;

(六)学生自身、学生之间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

(七)教职工在校外发生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引起的;

(八)不可抗力造成的。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学校、第三人、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均无过错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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