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而增加。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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