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文物行政部门和考古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

考古发掘结束后,组织发掘工作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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