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41Amended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符合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接受亲职教育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