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计划;

(三)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调查研究,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其他相关工作。

共青团组织负责同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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