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履行下列职责:

(一)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等情况,采取有益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开展思想、法治、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二)协调相关部门,为未成年人在就学、就业创业等方面提供帮助;

(三)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四)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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