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Chapter 5 重点预防Article 35Amended专门学校应当结合心理辅导、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为矫治。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完成教育和矫治后,要求返回原学校学习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专门学校毕业的未成年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