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提供下列指导和服务:

(一)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电子政务系统,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二)定期进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调查、行业统计;

(三)组织再生资源回收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四)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出具相关证明;

(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内的有关投诉,并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指导和服务事项。

公安、工商、环保、质监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涉及的社会治安、市场秩序、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为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