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审批文件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