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价格听证应当保障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充分反映各相关利益方的诉求和意见,政府定价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为听证参加人提供便利和条件。
听证参加人分别按照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以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产生,并现场公证;必要时也可以由相关社会组织推荐。消费者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二)经营者,以自愿报名方式产生,需要随机选取的,应当现场公证;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以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需要随机选取的,应当现场公证;必要时也可以由相关行业组织推荐;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在相关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产生,并现场公证;
(五)有必要参加定价听证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代表,由政府定价机构聘请。
定价听证程序和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