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政府定价机构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应当组织听证。定价听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定价,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听证会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全程公开。

定价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由其他政府定价机构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听证的建议。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鼓励和支持第三方组织参与定价听证的机制。第三方组织可以提出定价方案建议,参与定价听证,接受政府定价机构委托主持定价听证,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不得违规操纵价格听证和牟取非法利益。

政府定价机构应当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作为制定、调整价格的重要参考。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