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名称、单位、标准、依据等,接受社会监督。

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且不具备放开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和非盈利的原则制定、调整。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财政、价格部门报告收费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