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政府定价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国家定价目录和本省定价目录为依据。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本省定价目录,明确定价的项目、内容和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十五日内公布,并定期评估价格改革成效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定价目录。

政府定价机构应当将政府定价纳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政府定价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定价与政府定价监督管理相分离的机制,加强对其他政府定价机构定价行为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