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各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应当制定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长远目标和阶段性任务。具体改革工作应当制定内容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方案。

重大改革方案应当报送本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审定,一般性改革方案应当报送本级改革专项领导机构审定。所有改革规划、计划、方案和其他相关文件,应当于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本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和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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