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县城道路建设与维修改造,相关管线管网配套工程应同步进行、同步完工。县城道路、广场、绿地、停车场、防洪堤等公共场所及设施应保持清洁完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或占用道路、广场、防洪堤、停车场、绿化地及其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施工时要设立标志灯牌,竣工后7日内恢复原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8,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