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在县城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楼房门面装修、做外墙体保温等,应结合本地自然条件、历史文化特点,充分考虑市容要求,在建筑造型、风格、外墙装饰、色彩和景观设计等方面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并符合国家规定和自治县县城建设规划的技术要求。
提倡中低层建筑,限制高层建筑。
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改造和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8,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