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Repeal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各类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各类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