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超越权限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