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景点采石、开矿、挖土、采沙、建坟、非法采伐、烧荒、捕猎、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害气体,随意设置广告牌匾,兴建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或者设施,破坏旅游资源,损害旅游景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建设各类经济开发区。

禁止兴建宣扬封建迷信、庸俗低级等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设施。

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周围擅自摆摊、圈地;禁止摊贩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物。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