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查资质或者确定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写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和个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

(二)经济、技术负责人及有专业职称的人员的姓名、职称证明文件、主要业务经历;

(三)近期的主要业绩。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建筑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不得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