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建设项目的合同工期,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和批准的工期定额,由双方商定。

建设项目的合同价款,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保密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和其他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包、承包双方商定),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由双方协商调整。工程款不得拖欠。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