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靠自己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对工程的非主体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可以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总承包方应当对分包工程进行组织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

禁止倒手转包工程。

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