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装饰装修企业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向装修人主动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并留存下列资料:

(一)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二)产品执行标准;

(三)产品合格证书;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应批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禁止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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