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批准的位置、长度、宽度、用途、施工时间和施工期限挖掘;
(二)需要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于施工前3日,在《本溪日报》刊载封路通告;
(三)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复印件,设立告知牌,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施工期限。设置规范或明显的警示标志、围挡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即时清运残土,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挖掘沥青混凝土路面或者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应当使用路面切割机整齐切割沟槽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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