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人员密集型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按照设计规定的标准,容纳聚集人数;

(三)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通道;

(四)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