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测场地、设施、设备和经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检测人员及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

(四)检测工艺符合规范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